期货商财务报告编制准则|第 4 条|证券暨期货管理|法规|生效中
第 一 章|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v1.0
生效日期: 2028-01-01|最后修订: 2026-04-27
期货商应依其会计事务之性质、业务实际状况与发展,及管理上之需要,厘订及修正其会计制度,备供查核。 前项会计制度之内容,期货商应依其所营业务之性质,并因应编制合并财务报告之需要及期货商与其各子公司会计政策之一致性,分别包括总说明、帐簿组织系统图、会计项目、会计凭证、会计簿籍、会计报告之说明与用法、会计事务处理程序、财务与出纳作业等项目。 期货商应督导子公司依前项规定订定其会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