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商财务报告编制准则|第 3 条|证券暨期货管理|法规|生效中
第 一 章|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v1.0
生效日期: 2028-01-01|最后修订: 2026-04-27
期货商依规定同时经营经纪及自营期货业务者,其会计事务应依其业务种类分别办理。期货商依证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兼营证券业务,其证券部门之会计事务及财务报告应依证券交易法规规定办理。 期货商依期货经理事业设置标准第十五条规定兼营期货经理事业者,应依期货经理事业管理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编制全权委托期货交易业务部门之财务报告。 他业依期货交易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兼营期货业务者,其会计事务之处理于其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有关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但有关期货业务之会计事务及财务报告,仍应依本准则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