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砲弹药刀械许可及管理办法|第 6 条|警政|法规|生效中
内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5-03-13
各级学校因军训教学需要,得申请购置使用、运输、转让、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陈列军训用枪砲、弹药。 前项学校于购置、运输、转让、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陈列枪砲、弹药前,应检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同意文档及枪砲、弹药型号、型录、数量、用途等数据,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许可;转让者,应于许可之翌日起七日内,连同执照持向原发照之直辖市、县(市)警察局办理异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