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砲弹药刀械许可及管理办法|第 3 条|警政|法规|生效中
内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5-03-13
机关(构)、学校、团体、人民或厂商,依本办法规定购置使用、制造、贩卖、运输、转让、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陈列本条例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所定枪砲、弹药,应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许可。 前项许可,得委任内政部警政署(以下简称警政署)办理。 人民、团体或厂商,依本办法规定制造、贩卖、运输、转让、出租、出借或持有本条例第四条第一项第三款所定刀械,应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许可。 前项许可,得委任直辖市、县(市)警察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