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检验标识使用办法(91.01.09订定)|第 6 条|标准检验|法规|生效中
经济部|v1.0
最后修订: 2026-01-21
标准检验局印制之「C」字轨商品检验标识由报验义务人于报验时申请核发,在采样前由报验义务人自行黏贴、放置或系挂完整。但先行放行案件,得于采样后标示。 前项商品检验标识之黏贴、放置或系挂,曾有未依规定附加完整者,标准检验局或其所属辖区分局(以下简称检验机关)得派员监督商品检验标识之黏贴、放置或系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