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检验标识使用办法(91.01.09订定)|第 2 条|标准检验|法规|生效中
经济部|v1.0
最后修订: 2026-01-21
报验义务人应依本办法标示商品检验标识。但经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以下简称标准检验局)指定或核准免标示商品检验标识之商品,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