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酒管理法|第 14 条|国库|法|生效中
第 二 章|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17-12-27
烟酒制造业者对于产品种类、工厂所在地或负责人,拟予变更者,应申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并应于变更之日起算三十日内,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换发许可执照。 烟酒制造业者对于业者名称、资本总额、总机构所在地、工厂厂名或前条第七款所定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载明之事项有变更者,应于变更之日起算三十日内,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换发许可执照。 烟酒制造业者依前二项规定办理许可执照记载事项变更之申请进程、应检附之文档、许可执照之换发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中央主管机关核发或换发烟酒制造业许可执照前,必要时得请申请业者之总机构所在地及工厂所在地之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派员勘查其有无违法产制烟酒情事,并依其申报之生产及营运计划表,检查所列机械设备等是否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