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废弃物输入输出管理办法|第 16 条|资源循环|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环境部|v1.0
最后修订: 2025-06-10
经许可输出之废弃物,其在本国境内与境外之运送,输出者与接受国处理机构应以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之网络传输方式申报废弃物输出、收受及处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