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废弃物输入输出管理办法|第 15 条|资源循环|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环境部|v1.0
最后修订: 2025-06-10
依本办法核发之输出或转运许可文档,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许可文档字号。 二、废弃物名称及代码。 三、输出者名称及地址。 四、负责人姓名及地址。 五、接受国及处理机构。 六、许可输出或转运数量。 七、许可文档核发日期及有效期间。 八、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事项。 前项第三款或第四款变更时,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其余应记载事项有变更时,应依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核发输出许可文档。 第一项输出许可文档之许可期限,首次申请者为一年,再次申请者为三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缩短: 一、接受国出具之同意输入文档有效期限届期不足者。 二、因故需复运进口之处理与运输所需经费之财务保证或责任保险证明文档所列责任担保期限不足者。 三、应检具书件中属契约者,其期限不足者。 四、主管机关基于管理上之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