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废弃物输入输出管理办法|第 12 条|资源循环|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环境部|v1.0
最后修订: 2025-06-10
一般事业废弃物之输出,应由该事业废弃物之产源事业、废弃物清除机构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经核发许可文档后,始得办理报关、输出。 前项之申请,申请者应检具下列书件: 一、货品出口同意书申请书。 二、接受国政府同意该一般事业废弃物输入之同意文档或输入不予管制之证明文档。 三、申请输出者之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证明文档、工厂登记证明文档、医疗机构开业执照或废弃物清除机构许可证。 四、废弃物主要成分说明。但拟输出之废弃物外观、样态可清楚辨识其名称、项目且性质稳定者,不在此限。 五、前条第二项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八款至第十二款、第十四款及第十五款之书件。 第一项之申请,其废弃物种类每案以十项为限,超过部分,应另案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