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废弃物输入输出管理办法|第 17 条|资源循环|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环境部|v1.0
最后修订: 2025-06-10
依本办法许可输出之废弃物遭接受国拒绝时,原输出者应于接获接受国政府或本国主管机关通知日起七日内,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核发复运进口许可文档并副知中央主管机关,依原申请书所附之复运进口计划办理复运进口,相关机关不得拒绝。但原输出者如取得有能力妥善处理该等废弃物之第三国同意接受处理文档,得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核发许可文档后,转运至该第三国处理,并应于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核定期限内,完成转运作业;其属有害废弃物者,应先经中央主管机关同意。 前项之申请复运进口,申请者应检具下列书件: 一、货品进口同意书申请书。 二、原接受国政府通知拒绝该批废弃物之文档。 三、原报关输出之出口报单证明联影本。 四、复运进口计划。 五、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之文档。 第一项之申请转运,申请者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下列书件: 一、原接受国政府通知拒绝该批废弃物之文档。 二、主管机关核发之原输出许可文档及原报关输出之出口报单证明联。 三、第三国主管机关出具同意输入之文档或输入不予管制之证明文档及该国政府认可之处理机构同意处理该废弃物之书面同意文档。 四、本国原输出之废弃物及清理责任归属我方之受该批输出废弃物污染之相关污染物性质说明及成份分析检测报告。 五、第三国处理机构之处理方式说明书。 六、转运过程之包装、运输及处理方式说明书。 七、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之文档。 第一项复运进口或转运之期限,不得超过九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