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治罪条例|第 2 条|军政|法|生效中
国防部|v1.0
最后修订: 2022-05-18
本条例称妨害兵役,指妨害下列各款而言: 一、动员召集。 二、临时召集。 三、常备兵、补充兵现役之征集。 四、预备军官、预备士官之征集、召集。 五、教育召集、勤务召集、点阅召集。 依本条例科刑时,应审酌妨害兵役情状及前项所定次序,为科刑轻重之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