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育法施行细则|第 28 条|林业及自然保育|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农业部|v1.0
最后修订: 2026-03-10
依前二条核准输入、输出之野生动物活体或产品,不得分批输入、输出。但经中央主管机关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项输入,应于该同意文档有效期限届满前,自原起运口岸装运。其装运日期以提单所载日期为准;提单所载日期有疑义时,得由海关查证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