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苗业者应具备条件及设备标准|第 4 条|农业|法规|生效中
农业部|v1.0
最后修订: 2005-06-29
经营育种或繁殖之种苗业者应具备设备如下: 一、育种业者: (一)低温冷藏设备:冰箱或冰柜等供做储藏种苗材料、用具或药品等用途者。 (二)消毒或灭菌设备:作业过程中防除病菌污染所必需之机具。 二、繁殖业者: (一)种子繁殖业者 1.种子风选机或其他精选设备。 2.封罐机或封口机。 3.种子贮藏设备低温(摄氏十五度以下)干燥贮藏库(一立方公尺以上)或可贮存二百公斤以上之密闭种子桶。 4.种子洁净度及发芽率等品质检查设备。 5.秤量器。 (二)苗木繁殖业者 1.苗圃: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2.冷藏设备:低温(摄氏十五度以下)定温箱或电冰箱一台以上。 3.消毒设备:高温高压杀菌器或其他消毒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