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苗业者应具备条件及设备标准|第 3 条|农业|法规|生效中
农业部|v1.0
最后修订: 2005-06-29
申请种苗业者登记,应载明之经营种类如下: 一、育种。 二、种子、苗木繁殖。 三、种子、苗木输出。 四、种子、苗木输入。 五、种子、苗木销售。 六、基因转殖植物种苗之繁殖、输出入或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