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申请许可办法|第 28 条|食品药物管理|法规|生效中
卫生福利部|v1.0
最后修订: 2024-05-17
厂商依本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申请登记事项变更者,应填具申请书,检附原许可证并缴纳费用,向中央主管机关提出。 前项申请变更之项目属下列情形者,应另检附文档、数据: 一、中文或英文品名变更且产品为输入者:其制造厂出具产品名称变更之证明或同意文档。 二、许可证持有厂商名称、地址或负责人变更: (一)第二条第一项第十三款之文档、数据。 (二)具二项以上健康食品者,其产品清册,并载明许可证字号与有效期限及产品名称。 三、增列或变更制造厂: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第四款至第十二款及第十四款之文档、数据。 四、制造厂迁厂变更:第二条第一项第四款、第九款及第十四款之文档、数据。 五、制造厂名称变更: (一)第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款之文档、数据。 (二)由该制造厂制造之健康食品产品清册,并载明许可证字号与有效期限及产品名称。 六、制造厂门牌整编: (一)国内制造者︰政府机关出具足以证明门牌整编之文档。 (二)国外制造者︰出产国政府机关以全衔出具足资证明门牌整编之文档;其为影本者,应经原产国公证单位签证与正本相符。 (三)由该制造厂制造之健康食品产品清册,并载明许可证字号与有效期限及产品名称。 七、色素、香料或甜味剂之成分、含量变更,而其他成分不变,且无碍产品安全者: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五款及第七款之文档、数据。 八、内外包装之规格、型态、材质、包装粒数或商标名变更: (一)第二条第一项第十二款之文档、数据。 (二)内包装变更者,其第二条第一项第四款之文档、数据。 (三)产品为输入者,其制造厂出具变更之证明或同意文档。 (四)材质变更者,其符合食品器具容器包装卫生标准之相关佐证数据。 九、中文标签、容器或包装及说明书变更: (一)第二条第一项第十二款之文档、数据。 (二)产品为输入者,其制造厂出具中文标签、容器或包装及说明书变更之证明或同意文档。 (三)营养标示变更,而产品成分及含量均未变更者: 1.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五款之文档、数据。 2.制造厂最近一年内出具之变更合理性评估报告。 十、产品有效期限、保存方法及条件变更:第二条第一项第四款之文档、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