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申请许可办法|第 5 条|食品药物管理|法规|生效中
卫生福利部|v1.0
最后修订: 2024-05-17
中央主管机关受理第二条申请案后,应就厂商检附之文档、数据进行初审;必要时,得至现场实地查核。 前项文档、数据不完备者,厂商应于收受中央主管机关通知后一个月内补正;必要时,得申请延长一个月,并以一次为限。届期未补正者,予以驳回。 第一项初审经驳回,厂商不服者,得提起救济;其救济应依下列方式之一为之: 一、收受初审处分通知之次日起六个月内,叙明理由,向中央主管机关提出申复。申复经驳回,厂商不服者,得依诉愿法提起诉愿。 二、收受初审处分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径依诉愿法提起诉愿。 已依前项第二款提起诉愿,复依前项第一款规定提出申复,或同时申请者,其申复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