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设备规则|第 161 条|航政|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21-11-12
起居舱照明,应符合左列规定: 一、装设有电灯,其照明度通常不得低于左表规定: ┌─────────────────────┬──────┐ │舱室名称或作业性质 │以作业面为准│ │ │之标准照明度│ │ │(单位:每平│ │ │方公尺流明数│ │ │) │ ├─────────────────────┼──────┤ │阅读、医疗、烹饪或船长办公桌 │二○○ │ ├─────────────────────┼──────┤ │康乐室、客厅、餐厅、医疗室、厨房、船长或无│一○○ │ │线电室 │ │ ├─────────────────────┼──────┤ │船员办公桌、各床床头、盥洗室及浴室镜前 │一○○ │ ├─────────────────────┼──────┤ │船员室、医疗室、配膳室、浴厕及其进口 │五○ │ ├─────────────────────┼──────┤ │内部走廊、通道或库房 │二○ │ └─────────────────────┴──────┘ 二、逃生通道照明用灯除正常电源外,应具紧急电源或其他紧急照明设备。 三、卧室或餐厅应能利用天然光线照明。但客船不在此限。 四、床铺头端应各装设电灯一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