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设备规则|第 24 条|航政|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21-11-12
航行国际航线之船舶,依国际公约应具备之设备及其证书均依国际公约规定。其证书应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长向验船机构申领。 航行国际航线而不适用国际公约规定之船舶,其设备之配备得依其实际航行状况由航政机关比照国内航线之规定核定之。但国外港口之规定标准较高者,依互惠原则办理。 航行国际航线而不适用国际公约规定之船舶及航行国内航线之船舶,其设备依规定检查合格后于船舶检查纪录簿内记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