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设备规则|第 177 条|航政|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节|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21-11-12
低容量或中容量油水分离设备之试验,应依下列规定: 一、试验设备应考虑下列对油水混合物实际处理之因素,其设备应包括分离设备、过滤设备、泵、重要之阀及管路等,管路之设计应使能适于最大流速每秒三公尺之液体。 (一)抽排空间吸取点与油水分界面之位置。 (二)泵之型式。 (三)各控制阀之型式及关闭之程度。 (四)设备之一般尺度与外形。 二、试验应在与其设备设计之全能量相等之供应量下施行之。 三、试验应分别以下列两种油为之: (一)燃料油:相对密度在摄氏温度十五度时约为零点九四,黏度在摄氏温度三十七点八度时不低于二百二十百分史。 (二)轻馏燃料油:相对密度在摄氏温度十五度时约为零点八三。 四、试验用水,应采用相对密度在摄氏温度十五度时,较前款燃料油为大,但不超过零点零八五之清水。 五、试验时油水混合液之量依下列规定: (一)分离器之前或后装有配合适宜之给水泵者,应以泵供应设备额定能量之油水混合液试验。 (二)以船舶之 泵供水者,应以每分钟转数不低于一千转之离心式泵供应规定能量之油水混合液试验之。但泵之输出能量不应小于在试验规定之输出压力下,设备额定能量之一倍半。 (三)采用离心式泵者,泵超过之量应以吸入端之旁通设备或排出端之节流阀或标准之孔口板消散之。 六、试验时油水之混合比,得以位于泵吸口附近之油及水吸取管路上之阀与油水之流率或经侦测供应至设备之油含量变更。 七、为保持试验用油水状况之稳定,紧接设备前之管路布置,应使流入设备之流体,其以淡水计之雷诺数不低于一万,液体之流速不低于每秒一公尺,且由喷油点起至设备供应管路之长度不应小于其管径之二十倍。 八、试验时在接近设备之进口处,应设有混合液体流入之采样点及温度计套,并在排泄管上应设有流出液体之采样点及观察窗口,试验中水与油系导回供应柜再循环用户,应在通向混合泵之水及油管路上增设采样点,以检查供应至泵之油与水之品质。 九、采样点应位于垂直设备之管路上,采样布置应经航政机关或验船机构之同意,使能达等运动采样,即在流速下样品进入采样管,使所取之样品能充分代表该设备排水口所排之水。采样布置装有旋塞时,应打开旋塞使至少先自由流动一分钟。 十、试验所用液体之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备主要系依赖重力时,输至试验系统之液体,其温度应保持于摄氏二十五度以下,并应依需要备有加热及冷却之盘管。 (二)设备系依赖其他之分离型式,其分离之效率并不确定在何温度者,应在正常操作之摄氏十度至三十度范围内实施试验,已知在此范围内之某一温度其分离效率最差时,则应以该温度实施试验。 (三)设备需要将水加热至某一定之温度,并需加热以维持该温度者,试验即应以该温度实施之。 十一、试验之进程应依下列规定: (一)设备于开始试验时,油之部分及供应管路均已注满油;应于设备注水之后及在操作情况下,至少注以纯油五分钟。 (二)设备应先供以含油量百万分之五千至一万之水至认定稳定状况为止。认定稳定状况系假定油水混合液泵经其分离设备之量不少于设备之两倍为准。 (三)在达认定之稳定状况后,进行试验三十分钟之十分钟及二十分钟时,应各于混合液进口及出口点采样分析之,于试验结束时,应将泵吸取端之气旋塞打开,必要时,并将油水之阀同时缓慢关闭。由观察窗口查看流动停止时,在排泄水采样。 (四)设备再供以含油约百分之二十五、水百分之七十五之混合液,俟稳定状况达到后,依前款同样之规定试验三十分钟后打开气旋塞。 (五)设备应续供以纯油五分钟以上,在供油之时并自观察窗口查看是否有油排出。供应设备之油应足够以操作自动排油阀。在排油阀操作后,应再连续供以纯油五分钟,以检查排油系统之能量。 (六)设备再供以不含油之水十五分钟,并应在排水端采样两次,第一次应紧接于纯油变换为不含油之水后为之。第二次应在开始供以不含油之水七分半钟时为之。 (七)为检查设备连续及自动操作之能力,至少应实施三小时之耐久试验。耐久试验采循环之变动方式,由水逐渐加油使含油量约达百分之二十五时,再逐渐降低含油量转回为水,每一循环为十五分钟,装有自动设施时,亦应试验之。全部试验进程应连续进行。并应于含油量约为百分之二十五时结束试验,其流出之水并应采样分析。 十二、试验中所取之样品应储于试样瓶,并经航政机关或验船机构检验人员之封签,其试样应经核可之检验机构于采样后之七日内依认可之含油量决定方法分析之。 十三、分离器或过滤器之进口及出口均设备有准确可靠之油含量计时,经证明在设备进水口与出水口采样分析之结果,与同一瞬间油含量计读数之误差在正负百分之十范围内时,每次试验得仅采样一次。 十四、应依国际海事组织规定之格式,以公制单位作成报告,并附油水分离设备及过滤设备型式试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