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设备规则|第 188 条|航政|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二 节|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21-11-12
油类排泄侦测管制系统之计算及记录机组应依左列规定: 一、操作当时之数据,应以可见之方法显示。 二、记录设施包括数字打印机或类似之纪录,或两者之合并设备。该纪录应能辨明时间及日期,并至少能保存三年。所有人工输入之数据,在纪录上应能予以辨认。 三、应予纪录之数据应包括左列各项: (一)以格林威治时间表示之年月日及时刻。 (二)油轮用者应记录油之瞬间排泄率及油之排泄总量,其单位分别以每浬公升数及公升表示。 (三)非油轮用者应记录流出物之油含量,并以一百万分之一为单位。 (四)阀之启闭位置。 (五)警报。 (六)故障。 (七)人工操作之行为。 四、前款各目之数据应于左列时机内印出: (一)排泄开始时。 (二)排泄停止时。 (三)每隔十分钟。 (四)发出警报状况时。 (五)恢复正常状况时。 (六)变更阀序或阀之启闭位置时。 (七)输入数据时。 (八)油轮用者,其排泄计算率每次变更达每浬一○公升时。 (九)择定零位或校准状况时。 (十)人工控制时。 五、油轮用者第三款规定之数据,其记录方式应依左列规定: (一)应能指出海图上之速度,如该速度为可以控制者,该纪录器应备有标示器,以鉴定海图纸上之速度。 (二)应具有方法使海图纸自纪录器取下后,海图纸上仍能指示时间、日期及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