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设备规则|第 206 条|航政|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七 节|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21-11-12
附装于现有油水分离设备之低或中容量处理装备组,应依下列规定试验之: 一、流入设备之液体仅含少量浓缩之油时,应备有准确之油计量泵或系统。 二、供应泵应采用具有设备最大输出量,每分钟回转数不低于一千转之离心泵,以模拟该分离器混合排泄之最坏状况。 三、泵之出口与设备进口间之管路,其管径宜与设备进口之管径相同。自泵之出口至设备进口间之管径不相同者,应在泵端装接大小接头,其余同一直径之管路长度,不应少于管径之二十倍。 四、采样布置得参照附件七所示。采样点应位于管路之垂直通过部分,采样前至少应先使混合液有效流过一分钟再行采样。 五、试验应在摄氏温度十度至三十度之范围内进行。 六、试验应分别使用下列两种油为之: (一)燃料油:相对密度在摄氏温度十五度时约为零点九四,黏度在摄氏温度三十七点八度时,不低于二百二十百分史。 (二)轻馏燃料油:相对密度在摄氏温度十五度时约为零点八三。 七、试验应使用清洁之水为之,其相对密度在摄氏温度十五度时,不应超过前项燃料油零点零八五以上。 八、实施计测前,设备应供以含油量不低于百万分之三千之混合液,其时间应为滞留时间之两倍。 九、冲水分离设备应注以含油量不低于百万分之三千之较重之油混合液至少三小时,并至少采样三次,其试验之时间不应超过一小时。 十、前款试验完成后,应以较轻之油以同一方法重复试验之。 十一、试验应连续实施,并不应允许在试验期中进行其他工作,包括更换过滤组件或垫等。 十二、含油量之决定方法,应经航政机关或验船机构同意。 十三、装有油浮子或油面指示器等设施者,应于试验时予以操作,并作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