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设备规则|第 234 条|航政|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四 节|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21-11-12
雷达之构造性能除应符合第一节电子航行仪器之一般规定外,应依左列规定: 一、测距性能及最小距离 (一)在正常传播情况下,当雷达天线架设于海平面以上十五公尺之高度时,其操作应无骚扰,并能清晰显示左表距离之目标物: ┌─────────────────────┬─────┐ │目标物 │距离(浬)│ ├────┬────────────────┼─────┤ │海岸线 │标高六○公尺 │二○ │ │ ├────────────────┼─────┤ │ │标高六公尺 │七 │ ├────┼────────────────┼─────┤ │水面目标│五千总顿之船舶 │七 │ │ ├────────────────┼─────┤ │ │长度一○公尺之小型船舶 │三 │ │ ├────────────────┼─────┤ │ │有效回波面积约一○平方公尺之目标│二 │ │ │物(如助航浮筒) │ │ └────┴────────────────┴─────┘ (二)除距离选择器外,应能在不变更其他控制器之设置情况下,清晰显示自最小距程五○公尺至一浬内前目所述之水面目标。 (三)当船舶横摇或纵摇达正负一○度时,仍应能继续符合前两目之性能。 二、显示器 (一)未装放大设施,艏线向上不稳定型式之相对平面显示器,其有效直径除已装雷达得不小于一八○公厘外,应依船舶总吨位,不得小于左表之规定: ┌─────────────┬──────┬──────┐ │船舶总吨位(总顿) │相对平面显示│相当之阴极射│ │ │器之最小直径│管吋数(吋)│ │ │(公厘) │ │ ├─────────────┼──────┼──────┤ │五○○以上未满一、六○○ │一八○ │九 │ ├─────────────┼──────┼──────┤ │一、六○○以上未满一○、○│二五○ │一二 │ │○○ │ │ │ ├─────────────┼──────┼──────┤ │一○、○○○以上 │其一显示器为│一六 │ │ │三四○ │ │ │ ├──────┼──────┤ │ │其他显示器为│一二 │ │ │二五○ │ │ └─────────────┴──────┴──────┘ (二)显示器显象之距程及距程圈之间距应能随时明显标示。其距程标尺及距程圈数得为左表三组之一: ┌──────────┬──────────┬─────┐ │距程标尺 │在各距程标尺间应有固│备注 │ │ │定电子距程圈数 │ │ ├─┬────────┼──────────┼─────┤ │第│一‧五、三、六、│六 │得另增加额│ │一│十二、二四浬及一├──────────┤外之距程标│ │组│个在○‧五与○‧│二 │尺。 │ │ │八浬之间内 │ │ │ ├─┼────────┼──────────┼─────┤ │第│一、二、四、八、│四 │得另增加额│ │二│十六及三二浬 │ │外之距程标│ │组│ │ │尺。 │ ├─┼────────┼──────────┼─────┤ │第│至少五种,最小者│每一距程中至少应显现│仅适用于已│ │三│不应超过一浬,最│四个距程圈。但距程未│装雷达。 │ │组│大者不应小于二四│满一浬者,距程圈应以│ │ │ │浬 │四分之一浬之间距显现│ │ │ │ │,得不受四个距程圈之│ │ │ │ │限制。 │ │ └─┴────────┴──────────┴─────┘ (三)可变之电子距程标圈应附有距程计读器。 (四)由固定距程圈及可变距程标圈所测目标物之距程,其误差不应超过所用标尺最大距程百分之一.五或七○公尺,二者中之较大者。 (五)固定距程圈及可变距程标圈之光辉度应可调整,并能自显示器完全消失。 三、艏向指示 (一)艏向应以辉线显示于显示器上,其最大误差应在正负一度以内,所显示向线之宽度不应超过半度。 (二)应具有使艏辉线暂时消失之设施,当该设施不使用时应能自动再显示辉线。 四、方位测定 (一)任何目标物之回波应能在显示器上显示,以迅速获得该目标物之方位。 (二)测定方位之设施,应当目标物之回波显现于显示器外缘时,其方位测定之准确度在正负一度以内。 五、分迹度 (一)在使用二浬以下之距程标尺时,应能分辨两个相似之小目标,该两小目标系在所用距程标尺百分之五○及百分之一○○间之距程内,并位于同一方位,其分离距程不超过五○公尺。 (二)应能分辨两个相似之小目标,该两小目标系显示于一.五浬或二浬距程标尺百分之五○及百分之一○○间之同距程内,其分离之方位角不超过二.五度。 六、扫描 (一)扫描应以顺时针方向,连续自动经由三六○度方位为之。 (二)扫描率每分钟不应低于十二转。 (三)在相对风速达每小时一○○浬时仍应能圆满操作。 七、方位稳定 (一)经由罗经发送之方位在显示器上应具有保持稳定之设备。该装备应具有以罗经输入方位使其能稳定。当罗经转速为每分钟二转时,其与罗经复示器校准后之误差应在○.五度以内。 (二)当罗经控制失效时,雷达仍应能在不稳定状况下圆满操作。 八、性能检查 (一)当雷达在操作使用时,应具有可利用之设施,以迅速与设备时所定之校正标准相较,确定其性能是否有严重之低落。 (二)新装雷达除前目规定外,尚应能检查该雷达在无目标时是否正确调定。 九、反骚扰设备 (一)雷达应具有适当设备以减低因海浪骚扰、雨、雪、雹、云及大风沙等不需要之回波。 (二)新装雷达之反骚扰设备应能由人工调整及连续控制。反骚扰控钮在全部反时针方位时应不可操作。如装有自动反骚扰控钮者,该控钮应能予以关闭。 十、操作 (一)雷达之启动操作应能于显示器位置为之。 (二)控钮应易于识别使用,并能接近操作。识别所用符号应符合国际海事组织对船用航海雷达装备控钮符号之建议。 (三)自冷机启动后至完全可以操作所需之时间应在四分钟之内。 (四)自雷达之备便状态至操作状态需时应在一五秒以内。但已装雷达需时得在一分钟以内。 十一、干扰及天线系统 (一)雷达设备于船上并经调整后,本节所规定之方位准确度应能保持。不论船舶在地球磁场之移动情况,毋需作任何调整。 (二)天线系统之设备,应使雷达之设计效率不致受重大之损害。但已装雷达之天线系统,其设备方式至少应使显示器不致为非常靠近天线之其他物体所影响而失效,尤以在艏向之盲区应予避免。 十二、海基或陆基稳定 (一)具有海基或陆基稳定器者,其显示器之准确度至少应与本节之规定相当。但新装雷达之显示器其分迹度至少亦应与本节之规定相当。 (二)已装雷达如具有海基或陆基稳定器者,其在显示器上之艏向线,不应因本项设施之设备而受不当之限制。 (三)新装雷达,除人工超越操作状况外,原迹点不应连续移动超过显示器半径百分之七十五,并得备有自动复置设备。 十三、雷达示标器操作 (一)所有在三公分波段操作之新装雷达,应能在水平极化型式操作。 (二)为避免妨碍雷达示标信号正在显示器上显示,新装雷达应能将信号处理设施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