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设备规则|第 133 条|航政|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21-11-12
第一级船消防设备之配备,规定如下: 一、消防泵 (一)船舶总吨位四千以上者,至少应具有独立带动之动力消防泵三台。 (二)船舶总吨位未满四千者,至少应具有独立带动之动力消防泵二台 (三)船舶总吨位一千以上者,其通海接头、水泵及动力来源之布置,应能确保任一舱区内之火灾,不致使所有消防泵无法运用。 (四)船舶总吨位未满一千者,任一舱区之火灾,可能使消防泵失效者,应于该舱区以外另备应急泵一台。 二、消防栓、软管及喷嘴 (一)起居舱、服务空间及机舱空间中,消防栓之数量及位置,应当各水密门及各主要垂直地区舱壁上之一切门户均关闭时,至少仍有二股自不同之消防栓射出水柱,于船舶航行中能射达乘客或船员在正常状况下所能接近之船上任何部分,其中一股并应自单节之软管出水。 (二)消防栓之布置应至少有二股射水柱,可射达未装货时任何货舱之任何部分。 (三)船舶总吨位一千以上其乘客人数超过三十六人者,消防泵、消防总管及消防栓之布置,应至少有一股从舱内任一消防栓射出规定压力之水柱,并确保水能由一自动起动之消防泵连续输出。 (四)船舶除每一消防栓至少有一条消防软管外,应配备有经核定数量之备用消防软管。 (五)依规定所备之每条消防软管,应附有喷嘴。 (六)机舱内所有消防栓所附装之消防软管,除具有规定之喷嘴外,并应具有适于喷水于油面之喷嘴或可交替使用之两用喷嘴。乘客人数超过三十六人之船舶,其甲种机舱空间至少应另备有二组水雾喷雾器。 (七)乘客人数超过三十六人者,除机舱空间外,应在船舶各部备有适于喷水于油面之喷嘴或可交替使用之两用喷嘴,其数量应至少为规定消防软管之四分之一。 三、船舶总吨位一千以上者,至少应有一套岸上国际标准接头,能于船舶之任何一舷接用。 四、起居舱及服务空间内之轻便灭火器: (一)操舵室及火警控制站至少备有轻便之二氧化碳灭火器一个及干粉灭火器一个。 (二)起居舱及服务空间各走廊通道,每长三十公尺至少备有轻便之液体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或干粉灭火器一个。 (三)无线电室至少备有轻便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干粉灭火器一个。 (四)公共舱间应按其甲板面积,每二百平方公尺至少备有轻便之液体、泡沫或干粉灭火器一个。 (五)厨房至少备有轻便之泡沫、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一个。 (六)各油漆库及灯具室进口处外面,至少备有轻便之泡沫、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一个。 (七)行李舱、邮件室、及保存室进口处外面,至少应备有轻便之液体、泡沫或干粉灭火器一个。 (八)贩卖部、木工间至少备有轻便之液体、泡沫或干粉灭火器一个。 五、货舱空间内之灭火设备 (一)船舶总吨位一千以上者,其货舱空间内应设备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或具有同等防护性能之固定式高胀力泡沫灭火系统。但船舶之构造及目的系专供载运矿砂、煤或谷类;或其货舱装有钢质舱盖板及有效关闭设施能将所有通至该舱之通风筒与开口关闭者,得经航政机关同意免予设备。 (二)船舶总吨位未满一千者,其货舱内之固定式灭火设备,由航政机关核定之。 (三)船舶乘客人数超过三十六人者,任何货舱除特种空间外,供载运油箱内装有自用油料之机动车辆者,应设有自动火警警报与侦测系统及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除二氧化碳外,其自由气体之可用量,至少应相当于可能封闭之最大货舱空间总体积百分之四十五,其设备应确保气体能迅速有效导入该空间。高胀力泡沫灭火系统具有同等灭火性能者,得准装用。 (四)符合前目规定之货舱空间,并应备有核定数量之轻便灭火器。 六、船舶乘客人数超过三十六人之特种空间灭火设备 (一)应设备人力操纵之固定式压力喷水系统,以保护空间内任何甲板与车辆甲板。其他型式之固定式灭火系统,经航政机关在假定特种空间流布油火之状况下试验证明其灭火性能不低于固定式压力喷水系统时,得准设备。 (二)应保持有效之巡逻编组。当船舶航行中,该空间之巡逻未能连续保持值更时,应装设自动火警警报与侦测系统。 (三)每一特种空间之适当处应装设手动火警警报器,并应于空间之每一出入口附近装设一具。 (四)每一特种空间应备有消防栓,并附有消防软管及两用喷嘴,其数量与位置至少有二股由一节长软管自不同之消防栓射出水柱,能射达该空间之任何部分。 (五)每一特种空间至少备有水雾喷器三个、轻便泡沫喷雾器二个及核定数量之合适轻便灭火器。 七、锅炉间之灭火设备 (一)设置燃油主辅锅炉处或存放燃油或澄清柜之空间,应具有一种固定式灭火系统。但不论采用何种系统,机舱与锅炉间未完全分隔、或燃油能自锅炉间渗入机舱之沟时,锅炉间与机舱应视为一个舱间。 (二)船舶乘客人数超过三十六人者,甲种机舱空间锅炉间在低平面有由附近轴道通入之出口者,在其外部靠近舱之进口处,应备有二个消防栓各附消防软管及两用喷嘴。出入口非由轴道而由其他一个或数个空间通入时,应于空间之一面,靠近舱之进口处,备有二个消防栓各附有消防软管及两用喷嘴。但当轴道及附近之空间,非为逃生路线者,得免之。 (三)船舶乘客人数超过三十六人者,锅炉间内应至少具有轻便泡沫喷雾器一组。 (四)每一锅炉间内,至少应有容量不少于一百三十六公升之泡沫灭火器或不少于四十五公斤之二氧化碳灭火器一个。泡沫灭火器并应配有装于滚动条上之软管能到达锅炉间之任何部分。 (五)每一燃油锅炉间每一烧火处及装有部分燃油设备之每一空间内,至少有二个轻便泡沫灭火器,或适于扑灭油火之轻便灭火器。 (六)燃油锅炉间每一烧火处应备有沙箱一个,装有二百八十三公斤之细沙与混有苏打之木屑或其他核定之干燥物;箱上并应备有长柄杓一把以便散沙之用。各沙箱并得以一个适于扑灭油火之轻便灭火器代替。 八、内燃机机舱之灭火设备 (一)乘客人数超过三十六人以内燃机为主机或辅机之机舱,其所有动力输出之总和不少于三百七十三瓩者: 1.应具有任一种固定式灭火系统。 2.至少应有轻便泡沫喷雾器一组。 3.应有容量不少于四十五公升之泡沫灭火器或不少于十六公斤之二氧化碳灭火器,其配备数量应足以使泡沫或同等灭火剂能直接用于燃油及润滑油压力系统、连动设备及其他可能发生火灾之部分。 4.应备有足够数量之轻便泡沫或同等之灭火器。在每一机舱内仅备有二具时,其安装位置应使由此机舱之任一点至一轻便灭火器之步行距离不超过十公尺。 5.甲种机舱空间在低平面有由附近轴道通入之出入口者,其外部靠近机舱空间之进口处,应备有二个消防栓各附消防软管及两用喷嘴。出入口非由轴道而由其他一个或数个空间通入时,应于空间之一面,靠近该机舱之进口处备有二个消防栓各附有消防软管及两用喷嘴。但当轴道及附近空间,非为逃生路线者,得免之。 (二)乘客人数未满三十六人,其机舱以内燃机为主机或辅机者: 1.其所有动力输出之总和不少于七百四十六瓩者,应具有任一种固定式灭火设备。 2.每一机舱应有容量不少于四十五公升之泡沫灭火器,或容量不少于十六公斤之二氧化碳灭火器一个。 3.应按引擎动力之输出,每七百四十六瓩或其余数备有一个适于扑灭油火之轻便灭火器。但不得少于二个,不必多于六个。 九、蒸汽涡轮机或封闭之蒸汽机机舱之灭火设备 (一)乘客人数超过三十六人,所有动力输出之总和不少于三百七十三瓩者: 1.应备有容量不少于四十五公升之泡沫灭火器或相当数量适于扑灭油火之轻便灭火器,其配备数量应足使泡沫或同等灭火剂能直接用于加压润滑系统之任何部分、各涡轮机、封闭之机器或其附属设备之润滑部分、外壳之任何部分、及其他可能发生火灾部分。但该空间设备有任一种固定式灭火设备,并具有相当之性能者,得免配备。 2.应具有足够数量之轻便泡沫或同等之灭火器。每一机舱内仅备有二具时,其安装位置应使由该机舱之任一点至一轻便灭火器之步行距离不超过十公尺。 (二)乘客人数未满三十六人,其蒸汽涡轮机机舱以水密隔壁与锅炉间分隔者,至少备有合适之轻便灭火器二个。 十、前三款未规定之任何其他机舱空间或邻近之处,经航政机关认为有火灾危险者,应备有经核定数量之轻便灭火器或其他灭火设备。 十一、巡逻及自动喷水与侦测系统 (一)船上应有完善之巡逻编组,使火灾之发生得立即察知。 (二)乘客、船员起居舱及服务空间之各处应普设手动火警警报器,使巡逻员能将火警警报迅即发送至艏艛或火警控制站。 (三)巡逻不易到达之处,应装设有自动火警警报与侦测系统,使船员能于最短时间内,从一处或数处适当地点或站,自动显示时见及之。 (四)在垂直或水平各隔离舱区、起居舱、服务空间及经航政机关认为必要之空间、控制站内,除不致有严重火灾之空间如空舱与卫生间等外,均应设备附有自动喷水之火警警报及侦测系统,或自动火警警报及侦测系统。 十二、警报及广播系统 (一)船上应设有由艏艛或控制站操纵之警报以召集船员。警报得为船舶通用警报系统之一部分。但应能与乘客舱之警报分开。 (二)船上应有广播系统或其他有效之通信设施,使能传及起居舱、服务空间及控制站。 十三、消防员之装具 (一)船舶应至少备有二套消防员装具,每套包括呼吸器一个、防护衣一件、靴一双、手套一付、头盔一具、电力式安全灯一盏及太平斧一把。 (二)除前目规定外,应按其乘客起居舱及服务空间在一层或一层以上甲板之最长总长度,每八十公尺或其余数增备二套消防员装具每套包括呼吸器一个、防护衣一件、靴一双、手套一付及头盔一具。 (三)消防员装具应远隔储置并易于取用。在任一储置位置至少应有消防员装具二套。 (四)船上所配备之呼吸器,每二个应配有一个水雾喷雾器,该喷雾器应置于呼吸器之附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