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 122 条|公路|法规|生效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26-01-30
慢车之装载,应依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不得附载坐人。但脚踏自行车或电动辅助自行车依规定附载一名幼童者,不在此限。 二、自行车载物高度不得超过驾驶人肩部,重量不得超过二十公斤,长度不得伸出前轮,并不得伸出车后一公尺,宽度不得超过车把手。 三、其他慢车载客不得超过二人。 四、其他慢车载重不得超过五百公斤,高度不得超过驾驶人肩部,宽度不得伸出车身两侧,长度不得伸出车后二公尺。并不得附载乘客。 五、手拉(推)货车载重不得超过一千公斤,高度自地面起不得超过二.五公尺,宽度不得伸出车身两侧,连同载物全长不得超过四公尺。 六、兽力行驶车辆载重不得超过二千公斤,高度自地面起不得超过二.五公尺,宽度不得伸出车身两侧,载物全长不得超过四公尺。 七、装载容易渗漏、飞散、有恶臭气味及危险性之货物,应予严密封固或适当设备。 八、装载禽兽不得重叠或倒置。 九、装载货物应捆扎结实。 年满十八岁驾驶人使用合格脚踏自行车或电动辅助自行车,并安装合格儿童座椅之前座椅者,以附载一岁以上四岁以下且重量十五公斤以下幼童为限;其属安装后座椅者,以附载一岁以上六岁以下且重量二十二公斤以下幼童为限。 脚踏自行车或电动辅助自行车应标示合格标章后始得依前项规定附载幼童行驶道路。 第二项所称合格脚踏自行车、电动辅助自行车及自行车儿童座椅系指符合附件二十三规定并标示合格标章者。 附载幼童之脚踏自行车、电动辅助自行车、自行车儿童座椅制造商及进口商,应于其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中加注附载幼童之相关安全使用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