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 115-3 条|公路|法规|生效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26-01-30
微型电动二轮车号牌每车一面,应正面悬挂于车辆后端之明显适当位置。 微型电动二轮车牌照不得伪造、变造或蒙领,并不得借供他车使用或使用他车牌照行驶。 微型电动二轮车号牌不得变造损毁、涂抹或黏贴其他材料、加装边框或霓虹灯、设备旋转架、颠倒悬挂或以安装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认其牌号,并不得以他物屏蔽,如有污秽,致不能辨认其牌号时,应洗刷清楚。号牌有裁剪或扭曲悬挂者,以损毁号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