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 6 条|公路|法规|生效中
第 一 章|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26-01-30
慢车种类及名称如下: 一、自行车: (一)脚踏自行车。 (二)电动辅助自行车:指经型式审验合格,以人力为主,电力为辅,最大行驶速率在每小时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车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轮车辆。 (三)微型电动二轮车:指经型式审验合格,以电力为主,最大行驶速率在每小时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车重不含电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车重含电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轮车辆。 二、其他慢车: (一)人力行驶车辆:指客、货车、手拉(推)货车等。包含以人力为主、电力为辅,最大行驶速率在每小时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行驶于指定路段之慢车。 (二)兽力行驶车辆:指牛车、马车等。 (三)个人行动器具:指设计承载一人,以电力为主,最大行驶速率在每小时二十五公里以下之自平衡或立式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