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业购置自动化设备或技术及防治污染设备或技术适用投资抵减办法|第 4 条|国土管理|法规|生效中
内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07-09-14
营造业购置自行使用之防治污染设备或技术,其在同一课税年度购置总金额达新台币二百万元以上者,得就购置成本按下列百分比,自当年度起五年内抵减各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 一、防治污染设备抵减百分之七。 二、防治污染技术抵减百分之五。 适用前项第一款规定之防治污染设备,以全新者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