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用电设备设备规则|第 902 条|能源|法规|生效中
第 七 章/第 三 节|经济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后修订: 2025-05-09
储能系统应有控制器调控其充电过程。用于控制充电过程之可调节设备,仅限合格人员可触及。 充电控制器之装设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储能系统采用充电控制器作为调节充电之单一设备,应配备第二个独立设备,防止保存设备过度充电。 二、充电控制器及转换负载之电路: (一)转换负载额定电流不得大于充电控制器额定电流;其额定电压应超过储能系统之最大电压;其额定功率应为充电电源额定功率一‧五倍以上。 (二)电路之导线安培容量及过电流保护设备之安培额定,应为充电控制器最大额定电流一‧五倍以上。 三、使用与电力网并联型变流器之储能系统,将多余功率转移至电力网,控制能量保存充电状态,依下列规定: (一)此系统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二)此系统应有备援机制控制储能系统充电过程,以因应电力网中断或原充电控制器故障或失能时运用。 装设之充电控制器及其他直流对直流转换器,其输出电压及电流随输入而变动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输出电路导线之安培容量以在所选择输出电压范围下,充电控制器或转换器最大额定连续输出电流值为基准。 二、输出电路导线之额定电压以在所选择输出电压范围下,充电控制器或转换器之最大电压输出值为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