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用电设备设备规则|第 896 条|能源|法规|生效中
第 七 章/第 三 节|经济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后修订: 2025-05-09
储能系统隔离设备之装设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自储能系统引接之所有非接地导线皆应有隔离设备,其装设位置依下列规定: (一)隔离设备应装设于储能系统处可视及范围内之可轻易触及处。无法位于可视及范围内者,该隔离设备应配装附有启断位置可上锁之固定式设备,紧邻储能系统,并在储能系统上或邻近处现场有标明隔离设备所在位置之耐久标识。 (二)前目规定之隔离设备得集成于储能设备内。 (三)独栋或双并住宅场所之储能系统隔离设备或其遥控器,应装设于建筑物外可轻易触及处,以供紧急使用。 二、启动储能系统隔离设备之控制器若不在储能系统处可视及范围内者,在隔离设备上应有现场标识,标明控制器所在位置。 三、每个储能系统隔离设备应明显指示启断位置或闭合位置,并有隔离储能系统之耐久标识。现场应有标明下列信息之明显标识: (一)储能系统之标称交流电压及最大直流电压。 (二)储能系统可能产生之故障电流。 (三)电弧闪络标识。 四、储能系统隔离设备之电源侧与负载侧端子于启断位置可能带电者,其配电设备应有标明电击危险、端子电源侧及负载侧于启断位置可能带电之耐久且明显警告标识。 五、储能系统内储能组件输入或输出端之电路穿过墙壁、楼地板、天花板或隔板者,应装设可轻易触及之隔离设备位于储能组件处可视及范围内。其隔离得采用熔线型之隔离设备或断路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