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业购置自动化设备或技术及防治污染设备或技术适用投资抵减办法|第 2 条|国土管理|法规|生效中
内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07-09-14
本办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营造业:指依营造业法登记之公司。 二、自动化设备:指具自动操作、检校或监测等功能之设备:破碎机、装载机、刮运机、挖土机、钻岩机、钻土机、反循环钻机、刨路机、推土机、平路机、压路机、潜盾机、铺筑机、空压机、打桩机、堆高机、切割机、高压泵机、夯实机、履带式钻堡机、轮胎式钻堡机、塔式吊车、楼版爬升式吊车、门形吊车、起重机、工程用抽水机、修面机、大型发电机、测试仪器、测量仪器、工程用千斤顶(大型)、振动机、钢筋弯扎机、粉刷机、垂直带打设机、清扫机、出碴机、喷浆机、转筒筛、震动选别机、磁力选别机、风力选别机、水力选别机、堆料机、泥沙清洗机、泥沙搓揉机、粉碎机、污泥处理机、泥沙脱水机。 三、自动化技术:指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专用于自动化设备所需之专利权或专门技术。 (二)电脑辅助制造、设计或管理所需之专门技术或套装软件。 四、防治污染设备:指为清理或监测施工过程中或完工后所产生之污染源或废弃物,使符合环境保护法令规定之设备,包括空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废弃物清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噪音与振动管制、环境检验及环境监测等必要之设备。 五、防治污染技术:指专用于防治污染设备之专利权或专门技术。 六、当年度:指自动化设备或技术、防治污染设备或技术交货之年度。 七、购置成本:指取得设备或技术所支付之价款、运费及保险费,但不包括为取得该设备或技术所支付之其他费用。公司自制之设备提供自用,以生产该设备所发生之成本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