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用电设备设备规则|第 852 条|能源|法规|生效中
第 七 章/第 一 节|经济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后修订: 2025-05-09
电动车充电设备之电源导线及可挠电缆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导线应为适用于电动车充电,且可暴露于油、湿气场所及潮湿场所。 二、电源导线总长度: (一)人员保护系统启断设备位于充电设备内或充电设备之封闭箱体内者,电源导线总长度不得超过下列规定之一: 1.可携式充电设备:○‧三米。 2.扣件式充电设备及固定式充电设备:一‧八米,且该设备须装设于高处,使其连接插座时,电源导线不致触及地面。 (二)人员保护系统启断设备位于附接插头,或在电源导线连接起始○‧三米内者,电源导线总长度不得超过四‧六米。 三、电动车充电设备除配有充电电缆管理系统外,其充电设备连接电动车之可挠电缆总长度不得超过七‧五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