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采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版本)|第 12 条|证券暨期货管理|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二 节|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v1.0
生效日期: 2028-01-01|最后修订: 2026-02-06
发行人应将某一期间认列之所有收益及费损项目表达於单一综合损益表,其内容包含损益之组成部分及其他综合损益之组成部分。 前项认列于损益之收入及费用原则以功能别为分类基础,并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十八号揭露性质别之额外信息,包括折旧、摊销、员工福利费用、减损损失及减损损失之回转、存货冲减及存货冲减之回转等。 当收益或费损项目重大时,发行人应于综合损益表或附注中单独揭露其性质及金额。 第一项认列于损益之收益及费损,应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十八号规定分类至营业种类、投资种类、筹资种类、所得税种类或停业单位种类。发行人并应评估是否具有投资于特定类型之资产或提供融资予客户之特定主要经营活动,以将收益及费损分类至适当之种类。 综合损益表至少包括下列项目: 一、收入: (一)营业收入:系指主要经营活动产生之收入,包括移转商品或劳务之收入等。 (二)客户合约收入之认列及衡量应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十五号规定办理。企业于特定商品或劳务移转予客户前,即控制该商品或劳务,应按总额认列收入;反之,应按净额认列收入。 二、营业成本:本期内主要经营活动所应负担之成本,包括因移转商品或劳务予客户所应负担之成本等。 三、营业损益:包括分类为营业种类之所有收益及费损。 四、以有效利息法计算之利息收入:系指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九号规定以有效利息法计算之利息收入。 五、除列按摊销后成本衡量之金融资产净损益:系指企业自帐上除列原已认列之按摊销后成本衡量之金融资产所产生之净损益。 六、预期信用减损损失(利益):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九号认列之预期信用损失(或回转)金额。 七、采用权益法认列之关联企业及合资损益之份额:发行人按其所享有关联企业及合资权益之份额,以权益法认列关联企业及合资权益之损益。 八、金融资产重分类净损益,系指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九号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自按摊销后成本衡量重分类至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所产生之净利益(损失)。 (二)自透过其他综合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重分类至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所产生之累计净利益(损失)。 九、筹资前税前损益:包括营业损益及分类为投资种类之所有收益及费损。 十、所得税费用(利益):指包含于决定本期损益中,与当期所得税及递延所得税有关之汇总数。 十一、停业单位损益: (一)指停业单位之税后损益,及构成停业单位之资产或处分群组于按公允价值减出售成本衡量时或于处分时所认列之税后利益或损失。 (二)停业单位损益之表达与揭露应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五号规定办理。 十二、本期损益:本报导期间之盈余或亏损。 十三、其他综合损益,系按性质分类之其他综合损益之各组成部分,包括采用权益法认列之关联企业及合资之其他综合损益份额: (一)后续可能重分类至损益之项目:包括国外营运机构财务报表换算之兑换差额、透过其他综合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债务工具投资未实现评价损益、避险工具之损益等。 (二)不重分类至损益之项目:包括重估增值、透过其他综合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权益工具投资未实现评价损益、确定福利计划之再衡量数、避险工具之损益等。 十四、综合损益总额。 十五、本期损益归属于非控制权益及母公司业主之分摊数。 十六、本期综合损益总额归属于非控制权益及母公司业主之分摊数。 十七、每股盈余: (一)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权益持有人之继续营业单位损益及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权益持有人之损益之基本与稀释每股盈余。 (二)每股盈余之计算及表达,应依国际会计准则第三十三号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