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采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版本)|第 10 条|证券暨期货管理|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节|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v1.0
生效日期: 2028-01-01|最后修订: 2026-02-06
负债应作适当之分类。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应予以划分。但如按流动性之顺序表达所有负债能提供可靠而更攸关之信息者,不在此限。 各负债项目预期于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内清偿之总金额,及超过十二个月后清偿之总金额,应分别在财务报告表达或附注揭露。 流动负债系指企业预期于其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该负债;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该负债;于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内到期清偿该负债,即使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至通过财务报告前已完成长期性之再融资或重新安排付款协议;企业于资产负债表日不具有实质权利可将清偿期限递延至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少十二个月之负债。负债之条款可能依交易对方之选择,以移转企业之权益工具而清偿者,若企业将该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该等条款并不影响负债流动性之分类。流动负债至少应包括下列各项目: 一、短期借款: (一)包括向银行短期借入之款项、透支及其他短期借款。 (二)短期借款应依借款种类注明借款性质、保证情形及利率区间,如有提供担保品者,应注明担保品名称及帐面金额。 (三)向金融机构、股东、员工、关系人及其他个人或机构之借入款项,应分别注明。 二、应付短期票券: (一)为自货币市场获取资金,而委托金融机构发行之短期票券,包括应付商业本票及银行承兑汇票等。 (二)应付短期票券应以有效利息法之摊销后成本衡量。但未付息之短期应付短期票券若折现之影响不大,得以原始票面金额衡量。 (三)应付短期票券应注明保证、承兑机构及利率,如有提供担保品者,应注明担保品名称及帐面金额。 三、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负债-流动: (一)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负债: 1.其发生主要目的为近期内再买回。 2.于原始认列时即属合并管理之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之一部分,且有证据显示近期该组合为短期获利之操作模式。 3.除财务保证合约或被指定且为有效避险工具外之衍生金融负债。 (二)指定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负债。 (三)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负债应按公允价值衡量。但指定为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负债,其公允价值变动金额属信用风险所产生者,除避免会计配比不当之情形或属放款承诺及财务保证合约须认列于损益外,应认列于其他综合损益。 四、避险之金融负债-流动:依避险会计指定且为有效避险工具之金融负债。 五、合约负债:指企业依合约约定已收取或已可自客户收取对价而须移转商品或劳务予客户之义务。 六、应付票据,指应付之各种票据: (一)应付票据应以有效利息法之摊销后成本衡量。但未付息之短期应付票据若折现之影响不大,得以原始发票金额衡量。 (二)因营业而发生与非因营业而发生之应付票据,应分别列示。 (三)金额重大之应付银行、关系人票据,应单独列示。 (四)已提供担保品之应付票据,应注明担保品名称及帐面金额。 (五)存出保证用之票据,于保证之责任终止时可收回注销者,得不列为流动负债,但应于财务报告附注中说明保证之性质及金额。 七、应付帐款: (一)因赊购原物料、商品或劳务所发生之债务。 (二)应付帐款应以有效利息法之摊销后成本衡量。但未付息之短期应付帐款若折现之影响不大,得以原始发票金额衡量。 (三)因营业而发生之应付帐款,应与非因营业而发生之其他应付款项分别列示。 (四)金额重大之应付关系人款项,应单独列示。 (五)已提供担保品之应付帐款,应注明担保品名称及帐面金额。 八、其他应付款:不属于应付票据、应付帐款之其他应付款项,如应付税捐、薪工及股利等。依公司法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之应付股息红利,如已确定分派办法及预定支付日期者,应加以揭露。 九、本期所得税负债:指尚未支付之本期及前期所得税。 十、负债准备-流动: (一)指不确定时点或金额之负债。 (二)负债准备之会计处理应依国际会计准则第三十七号规定办理。 (三)负债准备应于发行人因过去事件而负有现时义务,且很有可能需要流出具经济效益之资源以清偿该义务,及该义务之金额能可靠估计时认列。 (四)发行人应于附注中将负债准备区分为员工福利负债准备及其他项目。 十一、与待出售非流动资产直接相关之负债:指依出售处分群组之一般条件及商业惯例,于目前状态下,可供立即出售,且其出售必须为高度很有可能之待出售处分群组内之负债。 十二、其他流动负债:不能归属于以上各类之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系指非属流动负债之其他负债,企业是否意图或预期于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内清偿该负债,不影响其流动性之分类。非流动负债至少应包括下列各项目: 一、应付公司债(含海外公司债):发行人发行之债券。 (一)发行债券须于附注内注明核定总额、利率、到期日、担保品名称、帐面金额、发行地区及其他有关约定限制条款等。如所发行之债券为转换公司债者,并应注明转换办法及已转换金额。 (二)应付公司债之溢价、折价为应付公司债之评价项目,应列为应付公司债之加项或减项,并按有效利息法,于债券流通期间内加以摊销,作为利息费用之调整项目。 二、长期借款: (一)包括长期银行借款及其他长期借款或分期偿付之借款等。长期借款应注明其内容、到期日、利率、担保品名称、帐面金额及其他约定重要限制条款。 (二)长期借款以外币或按外币兑换率折算偿还者,应注明外币名称及金额。 (三)向股东、员工及关系人借入之长期款项,应分别注明。 (四)长期应付票据及其他长期应付款项应以有效利息法之摊销后成本衡量。 三、租赁负债: (一)系指承租人尚未支付租赁给付之现值。 (二)租赁负债之会计处理应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十六号规定办理。 四、递延所得税负债:指与应课税暂时性差异有关之未来期间应付所得税金额。 五、其他非流动负债:不能归属于以上各类之非流动负债。 前二项有关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负债、避险之金融负债、应付票据、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项目之会计处理,应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九号规定办理。 第三项及第四项有关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负债、避险之金融负债、应付票据、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与待出售非流动资产直接相关之负债、应付公司债、长期借款等项目有关公允价值之衡量及揭露,应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十三号规定办理。 第三项及第四项有关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负债、合约负债、避险之金融负债、租赁负债、负债准备等项目,应依流动性区分为流动与非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