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商财务报告编制准则|第 30 条|证券暨期货管理|法规|生效中
第 四 章|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v1.0
生效日期: 2028-01-01|最后修订: 2026-04-28
证券商应就财务状况及财务绩效加以检讨分析,并评估风险事项,其应记载事项如下: 一、财务状况:最近二年度资产、负债及权益发生重大变动之主要原因及其影响,若影响重大者应说明未来因应计划。 二、财务绩效:最近二年度营业利益及税前净利重大变动之主要原因及预期业务目标与其依据,对证券商未来财务业务之可能影响及因应计划。 三、现金流量:最近年度现金流量变动之分析说明、流动性不足之改善计划及未来一年现金流动性分析。 四、最近年度重大资本支出对财务业务之影响。 五、最近年度转投资政策、其获利或亏损之主要原因、改善计划及未来一年投资计划。 六、风险事项应分析评估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度终了日止之下列事项: (一)利率、汇率变动、通货膨胀对证券商损益之影响及未来因应措施。 (二)从事高风险、高杠杆投资、资金贷与他人、背书保证及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政策、获利或亏损之主要原因及未来因应措施。 (三)国内外重要政策及法律变动对证券商财务业务之影响及因应措施。 (四)科技改变(包括资通安全风险)及产业变化对证券商财务业务之影响及因应措施。 (五)证券商形象改变对企业危机管理之影响及因应措施。 (六)进行并购之预期效益、可能风险及因应措施。 (七)扩充营业据点之预期效益、可能风险及因应措施。 (八)业务集中所面临之风险及因应措施。 (九)董事、监察人或持股超过百分之十之大股东,股权之大量移转或更换对证券商之影响、风险及因应措施。 (十)经营权之改变对证券商之影响、风险及因应措施。 (十一)诉讼或非讼事件,应列明证券商及证券商董事、监察人、总经理、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十之大股东及从属公司已判决确定或尚在系属中之重大诉讼、非讼或行政争讼事件,其结果可能对股东权益或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者,应揭露其系争事实、标的金额、诉讼开始日期、主要涉讼当事人及截至年度终了日止之处理情形。 (十二)其他重要风险及因应措施。 七、危机处理应变机制。 八、其他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