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商财务报告编制准则|第 25 条|证券暨期货管理|法规|生效中
第 四 章|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v1.0
生效日期: 2028-01-01|最后修订: 2026-04-28
证券商编制个体财务报告,除对被投资公司具控制、重大影响或合资权益者,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权益法评价外,其他会计处理应与第二章规定一致。 个体财务报告本期损益及其他综合损益应与合并基础编制之财务报告中本期损益及其他综合损益归属于母公司业主之分摊数相同,及个体财务报告业主权益应与合并基础编制之财务报告中归属于母公司业主之权益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