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商财务报告编制准则|第 28 条|证券暨期货管理|法规|生效中
第 四 章|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v1.0
生效日期: 2028-01-01|最后修订: 2026-04-28
证券商应依下列规定,说明业务状况: 一、重大业务事项:说明最近五年度对业务有重大影响之事项。包括购并或合并其他公司、分割、转投资关系企业、重整、购置或处分重大资产、经营方式或业务内容之重大改变等。 二、董事、监察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及自证券商或其关系企业退休之董事长与总经理回任证券商顾问之酬金: (一)证券商可选择采汇总配合级距揭露姓名方式,或个别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若董事兼任经理人员者,其酬金应分别按其身分揭露;未公开发行股票之证券商已发行有表决权之全部股份,由一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者,得采汇总方式。 (二)证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应揭露个别董事、监察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及顾问酬金。但未公开发行股票之证券商已发行有表决权之全部股份,由一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者,不在此限: 1.最近一次证券商自结、会计师复核或经本会检查调整后之资本适足率低于百分之一百五十。 2.最近三年度个体或个别财务报告曾出现税后亏损。但最近年度已产生税后净利,且足以弥补累积亏损者,不在此限。 (三)公开发行股票之证券商最近年度董事持股成数不足情事连续达三个月以上者,应揭露个别董事之酬金;最近年度监察人持股成数不足情事连续达三个月以上者,应揭露个别监察人之酬金。 (四)公开发行股票之证券商最近年度任三个月份董事、监察人平均设质比率大于百分之五十者,应揭露于各该月份设质比率大于百分之五十之个别董事、监察人之酬金。 (五)证券商全体董事、监察人领取财务报告内所有公司之董事、监察人酬金占税后净利超过百分之二,且个别董事或监察人领取酬金超过新台币一千五百万元者,应揭露该个别董事或监察人酬金。但未公开发行股票之证券商已发行有表决权之全部股份,由一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者,不在此限。 (六)上市上柜证券商于最近年度公司治理评鉴结果属最后二级距者,或最近年度及截至财务报表发布日止,曾遭变更交易方法、停止买卖、终止上市上柜,或其他经公司治理评鉴委员会通过认为应不予受评者,应揭露个别董事及监察人之酬金。 (七)上市上柜证券商最近年度非担任主管职务之全时员工年度薪资平均数未达新台币五十万元者,应揭露个别董事及监察人之酬金。 (八)上市上柜证券商最近年度税后净利增加百分之十以上,且非担任主管职务之全时员工年度薪资平均数未较前一年度增加者,应揭露个别董事及监察人之酬金。 (九)上市上柜证券商最近年度税后损益衰退达百分之十并逾新台币五百万元,且平均每位董监事酬金(不含兼任员工酬金)增加达百分之十并逾新台币十万元者,应揭露个别董事及监察人之酬金。 (十)上市上柜证券商有第二目之2或第六目情事者,应个别揭露前五位酬金最高主管之酬金。 三、非担任主管职务之全时员工人数、非担任主管职务之全时员工薪资平均数及中位数,及前三者与前一年度之差异。 四、劳资关系: (一)列示公司各项员工福利措施、进修、训练、退休制度与其实施情形,以及劳资间之协议情形与各项员工权益维护措施情形。 (二)列明最近年度因劳资纠纷所遭受之损失,并揭露目前及未来可能发生之估计金额与因应措施,如无法合理估计者,应说明无法合理估计之事实。 (三)列明劳工检查结果违反劳动基准法事项,包括处分日期、处分字号、违反法规条文、违反法规内容及处分内容。 五、内部控制制度运行状况应揭露下列事项: (一)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二)委托会计师项目审查内部控制制度者,应揭露会计师审查报告。 六、资通安全管理: (一)叙明资通安全风险管理架构、资通安全政策、具体管理方案及投入资通安全管理之资源等。 (二)列明最近年度因重大资通安全事件所遭受之损失、可能影响及因应措施,如无法合理估计者,应说明其无法合理估计之事实。 七、本条所称关系企业,系指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条之一规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