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公司年报应行记载事项准则|第 11 条|证券暨期货管理|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25-12-19
资本及股份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本来源:叙明公司最近年度及截至年报刊印日止,已发行之股份种类。若经核准以总括申报制度募集发行有价证券者,另应揭露核准金额、预定发行及已发行有价证券之相关信息。(附表五) 二、主要股东名单:列明股权比例达百分之五以上之股东,如不足十名,应揭露至股权比例占前十名之股东名称、持股数额及比例。(附表八) 三、公司股利政策及运行状况:应揭露公司章程所定之股利政策及本次股东会拟议股利分派之情形。预期股利政策将有重大变动时,应加以说明。 四、本次股东会拟议之无偿配股对公司营业绩效及每股盈余之影响。 五、员工、董事及监察人酬劳: (一)公司章程所载员工、董事及监察人酬劳之成数或范围。 (二)本期估列员工、董事及监察人酬劳金额之估列基础、以股票分派之员工酬劳之股数计算基础及实际分派金额若与估列数有差异时之会计处理。 (三)董事会通过分派酬劳情形: 1.以现金或股票分派之员工酬劳及董事、监察人酬劳金额。若与认列费用年度估列金额有差异者,应揭露差异数、原因及处理情形。 2.以股票分派之员工酬劳金额及占本期个体或个别财务报告税后纯益及员工酬劳总额合计数之比例。 (四)前一年度员工、董事及监察人酬劳之实际分派情形(包括分派股数、金额及股价)、其与认列员工、董事及监察人酬劳有差异者并应叙明差异数、原因及处理情形。 六、公司买回本公司股份情形:(附表十) (一)已运行完毕者:公司应叙明最近年度及截至年报刊印日止,公司申报买回本公司股份之目的、买回股份期间、买回之区间价格、已买回股份种类、数量及金额、已买回数量占预定买回数量之比率、已办理销除及转让之股份数量、累积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及累积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占已发行股份总数比率。 (二)尚在运行中者:公司应叙明公司买回股份之目的、买回股份之种类、买回股份之总金额上限、预定买回之期间与数量、买回之区间价格,并应叙明截至年报刊印日止,已买回股份种类、数量、金额及已买回数量占预定买回数量之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