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募集发行有价证券公开说明书应行记载事项准则|第 13 条|证券暨期货管理|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节|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v1.0
生效日期: 2024-01-01|最后修订: 2023-12-29
特别股办理情形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凡流通在外及办理中之特别股,应揭露每股面额、发行价格、发行条件对特别股股东权益影响、股权可能稀释情形、对股东权益影响及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所规定之事项。如附有转换权利或认股权利者,并应揭露发行及转换办法或认股办法(含转换前原特别股未分配之股息等权利义务于强制转换后之归属)与截至公开说明书刊印日止已转换或认股之金额。(附表二十三) 二、已发行附认股权特别股者,应分别列示每一附认股权特别股之发行日期、得认股种类及数量、履约方式、认股价格、限制认股期间、截至公开说明书刊印日止未运行认股数量及未运行认股数量占已发行股份总数比率。(附表二十四) 三、特别股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者,应列示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开说明书刊印日止该特别股之最高与最低市价。 四、上市或上柜公司发行未上市或未上柜特别股者,应揭露发行目的、不上市或上柜原因、对现有股东及潜在投资人权益之影响及未来有无申请上市或上柜之计划。 五、最近三年度及截至公开说明书刊印日止私募特别股办理情形,应揭露特别股种类、股东会通过日期与数额、价格订定之依据及合理性、特定人选择之方式(其已洽定应募人者,并叙明应募人名称或姓名及其与公司之关系)、办理私募之必要理由、私募对象、资格条件、认购数量、与公司关系、参与公司经营情形、实际认购价格、实际认购价格与参考价格差异、办理私募对股东权益影响、自股款收足后迄资金运用计划完成,私募特别股之资金运用情形、计划运行进度及计划效益显现情形。(附表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