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募集发行有价证券公开说明书应行记载事项准则|第 12 条|证券暨期货管理|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节|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v1.0
生效日期: 2024-01-01|最后修订: 2023-12-29
公司债(含海外公司债)办理情形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凡尚未偿还及办理中之公司债,应参照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揭露有关事项。如有委托经本会核准或认可之信用评等机构评等者,并应揭露该机构名称、评等日期及公司债信用评等结果。如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权利者,并应揭露发行及转换、交换或认股办法、发行条件对股权可能稀释情形、对股东权益影响与截至公开说明书刊印日止已转换、交换或认股之金额。(附表十七) 二、一年内到期之公司债:应揭露未来一年内到期之公司债金额及其偿还办法。 三、已发行附有得转换为普通股、海外存托凭证或其他有价证券之转换公司债者,应分别列示每一转换公司债之发行日期、发行时之转换价格暨履行转换义务方式、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开说明书刊印日止之最高与最低市价及转换价格。(附表十八) 四、已发行交换公司债者,应分别列示每一交换公司债之发行日期、交换标的暨发行时之交换价格、最近二年度暨截至公开说明书刊印日止之最高与最低市价、交换价格及公司持有交换标的数量。(附表十九) 五、公司采总括申报方式募集与发行普通公司债者,应揭露预定发行总额、已发行总额及总括申报余额等之相关信息。(附表二十) 六、已发行附认股权公司债者,应分别列示每一附认股权公司债之发行日期、得认股种类及数量、限制认股期间、履约方式、认股价格、截至公开说明书刊印日止未运行认股数量及未运行认股数量占已发行股份总数比率。(附表二十一) 七、最近三年度及截至公开说明书刊印日止私募公司债办理情形,应揭露公司债种类、股东会或董事会通过日期与数额、价格订定之依据及合理性、特定人选择之方式(其已洽定应募人者,并叙明应募人名称或姓名及其与公司之关系)、办理私募之必要理由、私募对象、资格条件、认购数量、与公司关系、参与公司经营情形、实际认购(或转换)价格、实际认购(或转换)价格与参考价格差异、办理私募对股东权益影响、自价款收足后迄资金运用计划完成,私募公司债之资金运用情形、计划运行进度及计划效益显现情形。(附表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