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 4 条|民事|法|生效中
第 一 章|院本部|v1.0
最后修订: 2010-05-26
依本法应适用当事人之住所地法,而当事人有多数住所时,适用其关系最切之住所地法。 当事人住所不明时,适用其居所地法。 当事人有多数居所时,适用其关系最切之居所地法;居所不明者,适用现在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