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管理进出口货栈办法|第 13-1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3-03-21
货栈大门、进口仓库、出口仓库、转口仓库(间)、海空或空海联运转口货物拆柜区、快递货物专区、机边验放仓库(间)、贵重物品保存专用仓间、扣押库及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之处所,须设置二十四小时连续录像或动态侦测录像、具回放及刻录功能、并能存盘三十日以上且运作正常之闭路电视监控系统,连接至海关办公室或其他场所,供海关查核及实时监看货况。但设立于港口机场管制区内,以保存大宗或种类单纯裸装货物之业者,得经海关核准免设置。 前项监控系统文件存盘期间,海关认有必要时,得命业者延长存盘至九十日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