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管理货柜集散站办法|第 14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3-04-19
集散站业者点收出口货柜(物)后应出具进仓证明,并立即发送海关。 以货柜装运之出口货物经海关放行后,运输业者或承揽业者应向海关申请核发封条或依法规申请海关核准使用自备封条,由集散站业者办理货柜加封作业,于货柜出站时打印并立即传输或输入货柜(物)运送单(兼出进站放行准单)至物联网全时监控服务平台,并以电子数据传输办理货柜出进站及装船手续。但进港口集散站之出口整装货柜,经海关免验放行,并在原码头装船者,免加封海关封条。 前项货物于办妥报关放行手续后,即予放行。但海关认为有查验必要时,得开柜再验,符合后始准装船。 凡出口货物未经海关核准,即行以整装方式装柜者,集散站业者应对有关货柜过磅,并将重量详载于进仓证明,以供海关查核;驻站关员对于此类货柜应核对货柜标志、号码及柜数;验货关员认有将货物全部检出查验之必要者,货主应配合办理,其因此而延误班期或增加之任何费用,应由货主自行负责。出口货物以并装方式装柜者,在海关放行前不得先行装柜。但集散站业者具有正当理由经事先申请并经海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以海运方式办理之进口转运货柜及出口或转口货柜,运输业者应分别凭进口货柜清单或出口货柜清单办理装卸船作业,并传输货柜动态装卸船消息至海关核可平台,关员不定时巡查或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