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管理货柜集散站办法|第 7-2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3-04-19
集散站门禁管制措施如下: 一、集散站大门应设置警卫哨所,由保全或仓管人员负责管制车辆及人员进出。 二、仓库应置专人管理,人员出入须凭证件或许可文档,报关、报验人员或货主因陪同查验、检验、检疫、采样或看样而进入仓库者,无现场关(官)员或经海关核准自主管理业者之专责人员在场时严禁碰触货物,查验或作业完毕应将货物包装恢复原状后迅速离开,不得逗留。 三、已放行或经海关核准退关、退仓之货物提领出仓,应经保全或仓管人员核对放行凭条或运送单据,其运出集散站大门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