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管理货柜集散站办法|第 9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3-04-19
转口货柜(物)在集散站或码头专区之存放、移动及处理,除依第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第九款至第十二款及第十五款办理外,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转口之货柜,无须加装、分装或改装者,于卸存期间,不得拆柜卸货进仓。 二、海运转口货柜(物),经由海运转运出口者,除经海关派员押运或核准加封电子封条外,不得进储内陆集散站,亦不得以内陆运输方式运送至其他港口办理出口。 三、武器、弹药、毒品等转口货柜(物),限由原进口之港口或机场转运出口。另烟、酒、武器、弹药、毒品及麻醉药品等转口货柜(物)限进储于卸船之港口集散站。 四、集散站或码头专区,应划定特别区域,用以堆置转口之货柜,且不得与装运进出口货物之货柜相混杂,必要时,海关得要求加设隔离设施。但其储位以电脑控管并提供海关在线查核,经海关核准不分区存放者,不在此限。 五、转口货柜卸存集散站或码头专区时,运输业者应依海关核发之卸货准单及特别准单,凭以卸船及进储。转运出口时,运输业者或承揽业者应以转运申请书向海关申请核发转运准单,或径依海关指示通知办理出站及装船手续。 六、转口之海运货柜须加装、分装或改装作业后转运出口者,得依规定以下列方式之一办理: (一)运输业者或承揽业者应事先以书面向海关申请装柜核准后,并经关员监视下,于集散站(或码头专区)内之转口仓库、转口仓间或其他经海关核准之场所办理。但仓储业者及运输业者,或仓储业者及承揽业者为安全认证优质企业,且事先以书面方式联名向海关报备者,得径行于集散站(或码头专区)内之转口仓库或转口仓间办理,必要时,海关亦得派员查核。作业完成后,凭相关文档向海关申请更正进(转)口货物舱单,以办理后续转运申报或出口装船等通关进程。 (二)运输业者或承揽业者办理多国货柜(物)集并作业,货物应进储海关核准场所,并依序办理转运出口及装柜申请,经海关核准始得办理装(并)柜作业,如海关发出指示通知者,集散站业者应配合办理。 七、非柜装转口货物须于散装码头进口货栈内之转口仓库、转口仓间或其他海关核准之场所装柜者,应事先以书面载明货物品名、数量,向海关申请,经核准后,于关员监视下办理装柜;装柜完成后应即加封,并申办移储至港口集散站转口柜专区或码头专区,但移储于同一区段码头内者,免填货柜(物)运送单。 八、经海关核准转运之转口货柜(物),除海运转口货柜(物)经由海运转运出口者外,其须打盘、装柜者,海关得核准直接运往保存一般出口货物之货栈、港口或内陆集散站,在关员监视下,办理打盘、装柜作业。 集散站业者办理前项第六款第二目作业,非经海关核准,不得于拆并作业专区以外场所拆卸或装柜。 集散站业者办理第一项第六款第二目作业,转口货柜内载有进口货物者,应于拆并作业专区拆卸,并将该进口货物立即移储进口仓库;货柜加装出口货物者,应将出口货物运送至拆并作业专区后,始得加装。 集散站业者违反第一项第六款第二目或前项规定者,除依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外,海关并得停止六个月以下进储多国集并作业之货柜(物)或废止其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