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管理货柜集散站办法|第 12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3-04-19
进口、出口、转运、转口之实货柜卸存码头者,按一般卸存码头之进出口货物处理。 运输业者、承揽业者及集散站业者办理货柜卸船、装船、出站、进站及存站手续,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集散站业者应截取运输业者及承揽业者以电子数据传输分送之进口舱单消息及卸货准单、特别准单(含货柜清单)消息办理存站手续。如未与通关网络连接者,则凭书面文档办理之。 二、依海关通知配合办理加封电子封条或仪器检查等事项。 三、货柜直接进储原码头或同区段码头港口集散站或码头专区者,运输业者免打印货柜(物)运送单,应俟货柜加封后,送交集散站业者验明货柜标志、号码及封条号码无讹后凭以点收进站。货柜进储其他区段港口集散站或内陆集散站须出码头管制站者,运输业者或集散站业者应俟货柜加封后,打印并立即传输或输入货柜(物)运送单至物联网全时监控服务平台,随同货柜送交货柜卸存地之集散站业者验明货柜标志、号码及封条完整无讹后,凭以点收进站。货柜(物)运送单并应留存,俾凭查核勾稽。 四、运输业者、承揽业者及集散站业者于货柜卸船、装船、出站、进站、存站等各阶段作业完毕后及货柜拖车进站领柜时,应即以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核可平台办理登录作业。 前项卸船货柜之加封,运输业者应在适当地点设立加封站,并指派足够人员,专任对船卸下之实货柜加封工作,关员不定时巡查或抽核。但卸船码头及集散站已实施自动化并经海关核可者,不在此限。 第二项货柜(物)之运送控管所需文档、电子数据传输及其作业规定,由海关订定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