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管理进出口货栈办法|第 16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3-03-21
存仓货物应依提单或提货单分别堆置,不得相混。 经海关核准实施自主管理之货栈,货物之保存以电脑自动化控管储位,海关可于在线随时查核者,得不受前项之限制。但同一栈板上不得放置不同提单之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