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资产重估价办法|第 12 条|赋税|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财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3-01-01|最后修订: 2024-01-22
资产取得后,如发生扩充、换置、改良、修理而增加其价值或性能者,其增添部分应与原始取得部分一并按照本办法之规定,分别计算重估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