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资产重估价办法|第 8 条|赋税|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财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3-01-01|最后修订: 2024-01-22
营利事业各项资产重估价值,应分别按下列公式重估计算之: 一、(取得价值-累计折旧、累计耗竭或累计摊折)x(重估年度物价指数/取得资产年度物价指数)=资产重估价值。 二、营利事业之资产,曾于以往年度办理重估价者: (上次重估价值-上次重估后之累计折旧、累计耗竭或累计摊折)x(重估年度物价指数/上次重估年度物价指数)=资产重估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