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制毒品危害奖惩办法|第 6 条|检察|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法务部|v1.0
最后修订: 2021-03-16
检举制造、运输、贩卖或意图贩卖而持有毒品,或以强暴、胁迫、诈术或其他非法方法使人施用毒品案件经查获者,依下列规定发给一般奖金: 一、第一级毒品 (一)一公克以上未满十公克,新台币一万五千元。 (二)十公克以上未满五十公克,新台币三万元。 (三)五十公克以上未满一百公克,新台币六万元。 (四)一百公克以上未满一公斤,每增加一百公克依前目规定加新台币五千元。 (五)一公斤以上未满二十公斤,新台币十万元乘查获毒品公斤数乘百分之四十,再加新台币十万元。 (六)二十公斤以上未满五十公斤,新台币十万元乘查获毒品公斤数乘百分之四十,再加新台币二十万元。 (七)五十公斤以上未满一百公斤,新台币十万元乘查获毒品公斤数乘百分之四十,再加新台币三十万元。 (八)一百公斤以上未满二百公斤,新台币十万元乘查获毒品公斤数乘百分之四十,再加新台币四十万元。 (九)二百公斤以上,新台币一千万元。 二、第二级毒品 (一)五公克以上未满十公克,新台币五千元。 (二)十公克以上未满五十公克,新台币一万元。 (三)五十公克以上未满一百公克,新台币一万五千元。 (四)一百公克以上未满五百公克,新台币二万元。 (五)五百公克以上未满一公斤,新台币三万元。 (六)一公斤以上未满二十公斤,新台币三万元乘查获毒品公斤数乘百分之四十,再加新台币三万元。 (七)二十公斤以上未满五十公斤,新台币三万元乘查获毒品公斤数乘百分之四十,再加新台币六万元。 (八)五十公斤以上未满一百公斤,新台币三万元乘查获毒品公斤数乘百分之四十,再加新台币九万元。 (九)一百公斤以上未满二百公斤,新台币三万元乘查获毒品公斤数乘百分之四十,再加新台币十二万元。 (十)二百公斤以上未满五百公斤,新台币五百万元。 (十一)五百公斤以上,新台币八百万元。 三、第三级毒品 (一)五公克以上未满二十公克,新台币二千五百元。 (二)二十公克以上未满五十公克,新台币五千元。 (三)五十公克以上未满一百公克,新台币一万元。 (四)一百公克以上未满五百公克,新台币一万五千元。 (五)五百公克以上未满一公斤,新台币二万元。 (六)一公斤以上未满二十公斤,新台币二万元乘查获毒品公斤数乘百分之三十,再加新台币二万元。 (七)二十公斤以上未满五十公斤,新台币二万元乘查获毒品公斤数乘百分之三十,再加新台币四万元。 (八)五十公斤以上未满一百公斤,新台币二万元乘查获毒品公斤数乘百分之三十,再加新台币六万元。 (九)一百公斤以上未满二百公斤,新台币二万元乘查获毒品公斤数乘百分之三十,再加新台币八万元。 (十)二百公斤以上未满五百公斤,新台币三百万元。 (十一)五百公斤以上,新台币五百万元。 四、第四级毒品 (一)五公克以上未满二十公克,新台币一千五百元。 (二)二十公克以上未满五十公克,新台币二千五百元。 (三)五十公克以上未满一百公克,新台币五千元。 (四)一百公克以上未满五百公克,新台币七千五百元。 (五)五百公克以上未满一公斤,新台币一万元。 (六)一公斤以上未满二十公斤,新台币一万元乘查获毒品公斤数乘百分之三十,再加新台币一万元。 (七)二十公斤以上未满五十公斤,新台币一万元乘查获毒品公斤数乘百分之三十,再加新台币二万元。 (八)五十公斤以上未满一百公斤,新台币一万元乘查获毒品公斤数乘百分之三十,再加新台币三万元。 (九)一百公斤以上未满二百公斤,新台币一万元乘查获毒品公斤数乘百分之三十,再加新台币四万元。 (十)二百公斤以上未满三百五十公斤,新台币一百万元。 (十一)三百五十公斤以上未满五百公斤,新台币二百万元。 (十二)五百公斤以上,新台币四百万元。 五、毒品混入或伪冒饮料、食品或互相掺和而为成品者,得以包(瓶)数计算 (一)一百包(瓶)以上未满五百包(瓶):新台币一万元。 (二)五百包(瓶)以上未满一千包(瓶):新台币二万元。 (三)一千包(瓶)以上未满五千包(瓶):每增加一千包(瓶)依前目规定加新台币二千五百元。 (四)五千包(瓶)以上未满一万包(瓶):新台币十元乘查获毒品包(瓶)数乘百分之十,再加新台币三万元。 (五)一万包(瓶)以上未满五万包(瓶):新台币十元乘查获毒品包(瓶)数乘百分之十,再加新台币四万元。 (六)五万包(瓶)以上未满十万包(瓶):新台币十元乘查获毒品包(瓶)数乘百分之十,再加新台币五万元。 (七)十万包(瓶)以上:新台币二十万元。 检举意图供制造毒品之用,而栽种罂粟、古柯、大麻,查获未满十株者,每株发给新台币五百元;十株以上未满一百株者,每株发给新台币六百元;一百株以上未满一千株者,每株发给新台币七百元;一千株以上者,每株发给新台币八百元,但最高不得逾新台币二百万元。 前二项因检举而缉获之人数,每增加缉获一名共同正犯、共犯或毒品来源者,加发奖金新台币五万元。